(壹)貫徹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審計工作計劃和年度審計計劃,依法對直接審計、調查核實的事項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者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負責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實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並負責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
(三)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提交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年度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並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權限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1、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及其績效。
2、縣級決算草案。
3、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4.國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觀調控部署在各鎮、各部門的落實情況。
5、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情況。
6.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和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7、縣人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主要由縣人民政府投資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8、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其他單位以及受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等公共資金。
9、縣政府接受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和援助項目。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根據規定,縣直各部門、縣屬企事業單位、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的主要領導幹部,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幹部,以及依法由縣審計局實施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
(六)組織實施財政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財政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以及其他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具體事項。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依法處理被審計單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大案要案。
(八)指導和監督縣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依法核實社會審計機構向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