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養狗的人應該負責任。我國民法中的壹個特殊規定是無過錯責任;
2.所有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禁止飼養的危險狗。
4、被狗咬傷,狗主人需要負全責,但如果狗主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狗主人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動物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第三人請求賠償。
動物致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1.危害行為及發生。這種傷害行為不是具有民事權利的自然人的傷害行為,而是自然人飼養的動物對自然人的傷害行為。飼養的動物沒有種類,有人們平時飼養的家畜家禽,也有出於好奇或個人愛好而飼養的野生動物和野生鳥類。
2、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的存在,是必備要件。壹般情況下,這類損害事實應當是顯性的,如身體傷害、財產損失等,特殊情況下的損害事實也可以是隱性的;
3、傷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即損害事實是由動物的傷害行為引起的。它們之間的因果關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
綜上所述,狗的主人應該對這種傷害進行賠償。被狗咬後,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壹致。也可以通過派出所或者當地村委會、居委會進行調解。可獲得的補償主要有: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狂犬疫苗註射費、營養費、可能的住院夥食補助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5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1246條
違反管理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1247條
禁止飼養的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