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壹項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有職務和業務義務的人。也就是說,有職務和業務義務的人不能成為該款規定的緊急避險的主體。
比如消防員不能以可能引發火災的方式做所謂的“緊急避險”。緊急避險的本質是“有利於第三方”原則,即通過損害較小的利益來保護較大的利益。在刑法中,緊急避險被認為是壹種法律行為,因為避險者在面臨緊急危險時,沒有其他合理的選擇,只能采取緊急避險措施來保護更大的利益。
緊急避險行為的特征:
1.避險目的的正當性:緊急避險行為必須是為了保護正當利益,即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以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對沖者必須沒有其他合理的選擇,只能采取緊急措施來保護更大的利益。
2.避險行為的被動性:緊急避險行為是在面臨不可避免的危險時采取的被動行為。這意味著規避風險的人必須處於不可逾越的危險之中,除了采取緊急措施,沒有其他合理的選擇。
3.避險行為的必要性:緊急避險行為必須是必要的,即為了保護更大的利益,必須損害更小的利益。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否則不視為緊急避險行為。
4.避險行為的限制:緊急避險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和程序,不能違反公序良俗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法律對緊急避險進行限制和規範,以保護社會公正和公共利益。
5.套期保值的受益人:緊急套期保值的受益人必須是第三方,即除了套期保值者本人,還涉及到他人的利益。這使得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這兩種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的行為明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