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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大家都知道合同的存在是壹種證明,是雙方達成協議的證明,是貨物所有權的代表。我們都知道買賣房屋需要簽訂合同,但是妳知道合同的真正含義嗎?今天,邊肖將告訴妳壹些關於合同的事情,什麽是正式的解釋,它的法律特征和優勢是什麽!

什麽是銷售合同?

買賣合同是壹方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另壹方,另壹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讓所有權的壹方是賣方或賣方,支付價款取得所有權的壹方是買方或買方。

銷售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從這個定義我們可以看出,買賣合同是壹個雙務合同,壹個有償合同,壹個允諾合同,壹個不可轉讓合同。現在就幾個普遍問題做壹個簡要的討論。

(1)雙重服務和補償之間不是壹壹對應的。即不是所有的有償合同都是雙邊合同,也不是所有的單方合同都是無償合同。壹般來說,雙務合同中的債務壹定是合同生效後的債務,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由於是物的合同,標的物的交付不是合同生效後的債務,而是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屬於債務。

所以,如果是有償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還是單方合同,但是是有償合同。所以雙服、單服、有償和無償的關系是:所有雙服合同都必須是有償合同,所有無償合同都必須是單服合同。但是,有償合同不壹定是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也不壹定是無償合同。

(2)對合同書面形式要求的理解。買賣合同沒有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所以毫無疑問是壹份不必要的合同。但《合同法》規定了借款合同(《合同法》第197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第215條)、融資租賃合同(第238條)、建設工程合同(第270條)、技術開發合同(第330條)、技術轉讓合同(第342條)

除租賃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且法律規定將轉為無限期租賃合同外,其他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法律未作規定。多數學者認為,這種書面形式的要求並不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重要要件,而是壹種主張性條款。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是當事人之間是否真的存在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履行,即使沒有按規定或約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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