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兒童受國家保護,禁止虐待兒童,刑法中規定了虐待罪,虐待兒童情節達到壹定程度時予以刑事處罰。虐待罪是指對與*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實施毆打咒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侮辱人格、拒絕治療疾病或者強迫其過度勞動等身心迫害,情節惡劣。
壹般來說,虐待兒童會被認定為虐待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次犯罪只有在被告知的情況下才會被處理。
通過刑法第260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虐待罪容易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相混淆。在司法實踐中難以確定某壹行為是否構成虐待罪或故意殺人罪時,壹般從主觀故意上區分兩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對被害人進行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
至於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在司法實踐中,壹般來說,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分主要是主觀和故意。行為人故意摧殘、折磨被害人身體、精神,並在虐待過程中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重傷的,其行為構成虐待罪,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客觀上已經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虐待罪。
以上是對虐童是否構成犯罪,如何處罰虐童的問題的回答。由於虐待罪是除被害人死亡或重傷以外的自訴案件,受虐兒童出於對父母的恐懼或血緣情結,往往無法提起訴訟。同時,對於大量不觸犯刑法的家庭領域虐童行為,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和救濟途徑。因此,我國刑法在保護受虐兒童方面仍需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