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當事人人數較多的案件,需要提交仲裁,那麽案件性質屬於集體仲裁。包括集體勞動仲裁、集體人事仲裁、集體經濟合同案件仲裁等等。
集體訴訟和仲裁壹般有以下特點:
(1)壹方或雙方的集團性質。至少要有十個當事人(或其他主體),否則不能稱為集體案件;
(2)壹般“集體”中的個體有壹定的聯系。雖然在集體案件中,每個個體單獨申訴,但壹般來說,每個個體都很清楚,如果自己起訴,自己辭退,影響很小,力量很弱,信息很閉塞,成本很高,當然勝訴的幾率會大大降低。因此,每個個體都期望利用群體的影響力、實力、信息、資金等優勢,使案件的進展對自己最有利,為自己獲得最預期的結果。基於這樣的想法,每個人都會積極參與到這個群體中,並與之保持最密切的聯系。集體數量的不斷擴大會增加個體對集體的信心,這也是集體案件中個體數量容易迅速增加的原因。
(3)集體“意誌”的弱點。事實上,集體中的每個成員都是獨立的個體。只是因為這個同壹個案子,同壹個利益關系,他們才團結在壹起。他們有權決定去還是留。他們有自己的“小算盤”,每個個體都有或多或少不同的興趣。想要他們像壹個人壹樣在壹起是不現實的。所以集體中的個體很容易分化。有壹個著名的寓言“壹個和尚挑水喝,兩個和尚挑水喝,三個和尚沒水喝”,實際上反映了群體意誌分散薄弱的弊端。
所以,集體訴訟和仲裁必須有壹個強有力的組織者才能真正團結在壹起,組織者必須有很強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