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的“五分離”是指上市公司與大股東要做到人、財、物分離,機構和業務獨立,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1,業務分離,主要指發起人和股份公司不應經營同壹類業務,形成惡性競爭,造成上市後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能性。這是避免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的必然要求。2.資產分離是指發起人和股東的資產不得與股份公司的資產相混淆,不得將股份公司的資產據為己有。嚴格來說,這是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法人獨立性的基礎。3.人員分離主要是為了避免交叉任職造成的業務交叉、財務交叉甚至資產交叉的情況。此外,人員交叉任職的中立性大大降低,在處理相關事務時勢必顧此失彼,對上市公司非常不利。4.機構分離是指公司的董事會、股東大會、監事會不得與股東的機構重疊或混淆。機構是公司決策的發源地。如果機構混亂,公司的意誌就不會獨立,上市公司的利益就很難得到保護。5.財務分離是指股東或發起人與股份公司的財務系統要獨立運作,財務系統往往與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經營成本等相關。所以,財務獨立真的很有必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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