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對用戶身份信息的審查義務。建立用戶身份信息系統有助於構建可信的網絡空間。《網絡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為用戶提供網絡接入和域名註冊服務,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接入程序,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信等服務。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義務。網絡運營商對其平臺上的信息負有管理義務。《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巡查互聯網上的公共信息。工信部《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規定》、國務院辦公廳《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都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對公共信息進行實時巡查。
四。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的義務網絡經營者在經營中會收集大量的個人信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是網絡經營者的基本義務。《網絡安全法》第40-44條對網絡運營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做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動詞 (verb的縮寫)處置違法信息的義務網絡運營者應當立即處置其用戶發布的違法信息。《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網絡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傳輸的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措施,防止該信息傳播,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