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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汙點證人?汙點證人在中國有刑事豁免權嗎?

壹.什麽是汙點證人?

在“汙點證人”壹詞的發源地英國和美國,典型的汙點證人壹般包括四類:壹是罪犯;第二,被定罪的人,包括監獄裏的告密者;三是有偽證罪前科或者證詞前後矛盾的;第四,有動機提供假證的人或者信譽不好的人。這種全景式的描述可以讓我們更好地理解什麽是“汙點證人”:上述證人在法律評價或社會評價上存在缺陷。相應地,英美國家在身體上貼上“汙點”標簽的語言立場是提醒事實法官,要慎重評估自己證言的證明力。

然而,國內相關評論多在同案罪犯為偵查人員提供線索或證據的語境下使用“汙點證人”的表述。語言上的立場是強調自己與偵查人員的合作關系,有時這些人會利用自己的身份進壹步協助偵查人員取證,這也包含在汙點證人類別下的評論中。

從這個角度來看,其實英美國家更多使用的是“合作證人”或者“合作者”的表述。當然,當“合作證人”的證詞被用作證據時,就會涉及到對“汙點證人”證詞的仔細評估

第二,汙點證人在中國有刑事豁免權嗎?

目前社會對汙點證人的關註源於其在難以偵破的重要案件中的關鍵作用,腐敗案件就是這類案件的典型。使罪犯願意與檢察機關合作的機制體現在刑事司法領域的談判和交流中。這壹過程以刑事契約理論為基礎,其外化形式是壹系列刑事責任免除制度。

我國現行刑事立法沒有規定汙點證人豁免制度,但這壹制度的內在精神在壹些刑事制度中有所體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願意揭發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線索或者積極協助追捕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法律關於立功、重大立功和酌定不起訴的規定。但是,由於我國酌定不起訴制度的適用範圍較窄,即只有在犯罪情節輕微,根據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才有決定是否起訴的自由裁量權,所以更多的時候是通過立功制度來減輕、減輕或者免除提供積極幫助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比如,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壹規定符合“汙點證人豁免”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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