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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刑事辯護,有哪些種類?

法律解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辯護被定義為:刑事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基於法定的抗辯權,抗辯是壹項基本的訴訟職能,是針對申訴而提出和反對的。沒有指控,就沒有辯護。只有在被告人被指控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才能進行辯護。刑事辯護的種類有:1、正當防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進行的辯護;2、委托辯護,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或近親屬進行辯護;3.指定辯護,即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按照辯護方向可以分為:無罪辯護、輕罪辯護、指控辯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或者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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