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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戰略在互聯網領域的集中體現是什麽?

治理網絡侵權是依法治國在互聯網領域的集中體現。

互聯網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缺乏規範和規則,互聯網也引發了許多社會問題,引起了廣泛關註。該規定是我國規範互聯網行為的重要舉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的第三個司法解釋,其適用範圍為壹般民事權益。針對互聯網發展中的法律適用問題,2012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13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這三個司法解釋* * *共同構成了互聯網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體系,對於規範網絡行為,建立良好的網絡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在內容上,規定中有幾點需要我們特別註意。

1,《規定》明確界定了網絡提供者與用戶之間的關系及其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針對誰將是被告,即誰將被起訴的問題,規定雙方可以是同壹被告,壹方被起訴時,可以要求另壹方為同壹被告。

2.自媒體時代,轉發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嚴重的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責任的確定將基於具體的過錯、危害程度和可能出現的情況。

3.被雇傭、組織的網絡水軍發布、轉發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網絡信息時,組織者和幫助者都應承擔責任。法律不承認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合同和協議有效。

4.人肉搜索時,用戶和網站可能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別人的信息泄露了,比如家庭住址,疾病,收入等。,除非當事人同意或者免除,否則應當由用戶和網站承擔責任。即使這種搜索和發布是隨機的,也是有底線的。妳不能隨意發布這些,即使信息是真的,也會受到限制。

5、網購中的惡意差評,損害了經營主體的社會評價,也要承擔責任。因此,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不能采取誹謗、中傷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任,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

《規定》還是籠統的,不具體。壹般用戶根據自己的判斷給出差評,很難構成責任。但如果買了壹次,卻連雇別人給差評都給了很多次,就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條例》的出臺是網絡法制化的重大進步。這兩年國家加強了對互聯網本身的治理。通過具體案例的說明,盡快建立網絡秩序的網絡規則。《規定》明確了在網絡中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需要承擔的責任。無論是網站還是其他相關人員,都應該受到這個規則的約束,讓大家對自己的行為有了更明確的標準。總的來說,這是我們法治在這個領域的體現,是網絡秩序的重要壹步。

人肉搜索在任何國家都有壹定的限制。這些規定並沒有限制個人使用互聯網來監督官員。但同時,我們也不能為了其他目的而越界。所以這次明確提到人肉搜索是有底線的,不能以反腐的名義隨意發布他人的個人信息(甚至家庭甚至更大範圍)。但是,自然人同意公開的,或者為促進公眾利益在必要範圍內公開的,或者科研機構為了公眾利益的需要從事學術活動的。

那麽,互聯網用戶或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最後,楊偉東強調,條例的出臺雖然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個人利用網絡發布信息,但並不影響個人參與反腐的效果,也有利於保護公民隱私,制止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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