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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銀行第三方托管?

銀行托管業務是指銀行作為第三方,根據法律法規和托管合同,代表資產所有者的利益,從事托管資產的托管,以托管資產的名義辦理資金結算,對托管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和估值,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收取托管費,以保證資產客戶利益的中間業務。

銀行托管業務種類繁多,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委托資產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業年金托管、信托資產托管、農村社保基金托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托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托管、收支賬戶托管、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貴重物品托管等。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期間),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這是典型的逃債,在抵押期間,如果抵押人轉讓抵押物。

這樣壹來,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不復存在,抵押權人必然會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全部債權,但債權尚未到期。提前清償債權不符合抵押人的利益,尤其是抵押人不是債務人,抵押人不願意代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因此,法律允許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讓所得價款交存於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而不是提前清償債權。只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才會向抵押權人支付價款。當然,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這壹規定使得開發商通過按揭貸款銷售(預售)商品房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司法部規定,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以提存方式提前支付債務標的物,公證處可以辦理提存公證,這是公證處作為第三人的壹種提存。

托管也逐漸被國內律師使用,尤其是在資產重組、股權轉讓等新型法律服務中。例如,A公司為了提高其投資質量,決定清理並出售其部分對外投資,但在轉讓其在C公司的股權時遇到了困難..?

C公司是A公司和另壹家* * *公司同批租下壹塊土地後成立的項目公司。由於資金短缺,項目進展緩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房屋建設項目必須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房地產。

因此,該項目不具備轉讓資格。為了使項目開發順利進行,我們引入了代管,並據此設計了操作方案:A公司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A公司在C公司的股權轉讓給B公司,由於該項目不具備轉讓資格,A公司為其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

B公司將所有轉入的資金交由律師事務所(即第三方)保管。合同簽訂後,B公司將獲得實際運營權。當項目符合轉讓條件時,律師事務所作為A公司的代理人到政府相關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A公司獲得轉讓款,最終實現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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