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的自由,有信仰這個宗教或那個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或不信仰過去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要求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平等原則也要求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受歧視。
在中國,宗教信仰自由壹直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壹項重要權利。然而,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時應遵循三項原則,即合法性原則、宗教與國家教育體系相分離的原則和獨立辦教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