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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樣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益?

合同或協議的當事人必須是雙方或多方,而不是壹方,通過平等自願的協商訂立;簽約主體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合格人員(包括自然人、法人等。),能夠正確理解自己行為的內容,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相關的合同和協議。

法律分析

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資格。

自然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訂立合同。法人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法人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有全權代表法人單位訂立合同。簽訂合同時,法定代表人應出示身份證明和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項目證明。其他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法人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等。)還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依法核準登記,取得合法資格。這些組織的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對被代理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理論上確定代理人是否有資格簽訂合同的唯壹依據是授權委托書(委托證明),但實際操作中註重能證明其代理資格的書面文件,如介紹信、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但介紹信的基本功能是證明壹種關系,起到壹定的介紹和證明作用。它是人們交流的媒介,不完全具備代理證書的性質、特征和內容,很容易被他人利用進行經濟詐騙。

當事人的意誌是真實的,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意思表示是當事人相互訂立合同的外在行為。意思表示應當是當事人自主、自由、自願表達的真實意思。只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內容表示了真實意思,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因此,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強迫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惡意串通訂立的合同,利用合同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適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沒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序不違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或者必須經過公證、認證、批準、登記的合同,只有符合特定形式或者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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