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合法手段來催收。
這是基礎。判斷合法性有很多因素。壹般來說,當面溝通時壹方手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壹方直接對電話錄音都是合法的。
2、準備工作要充分。
談話中應該有時間、身份、地點等因素,這些因素往往在案件中起重要作用。溝通過程中最好有明確的確認,這需要提前整理。還需要做以下準備工作:
①記錄前必須對設備進行測試;
②談話要在相對安靜的地方進行,茶室,最好出入口有攝像頭;
(3)在確認談判前,應有人員介紹,可以叫出對方人員的名字,如通過介紹對方人員給自己的人員,如XX公司總經理王波。
(4)律師以親屬身份出現,以當事人的表兄弟關系介紹。
3、錄音取證要趁早。
在雙方沒有發生重大沖突之前,至少在起訴之前,還是有機會通過錄音取證的。起訴之後,壹般很難收集證據。
4、根據案例設定談話的要點。
根據掌握的案情和其他證據,設計記錄證據的要點,應與上訴目的相壹致,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對於關鍵內容,如果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5.談話的語氣和溝通方式要提前設計好。
表達要自然,否則對方可能會有所警覺,失去取證機會;
不要用威脅的語氣說話。通過威脅手段獲得的證據可能被認為是非法的。
盡量和平溝通,激動吵架過程中的表情可能會被認為是不真實的表達;
涉及重點的語言內容要清晰不含糊,不能模棱兩可;
如果可能的話,關鍵內容要對方表達清楚,而不只是回答?嗯?啊?;
6、錄音證據要固定的是事實,而不是各方觀點。
對錯由法官判斷,當事人舉證的目的是固定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而不是糾結於對法律的不同意見或看法。
7、註意控制談話的時間和節奏。
法庭上的時間很寶貴,記錄證據的時間不宜過長。如果短時間內無法取證,最好集中在壹個或幾個時間點,不要過於分散,以控制記錄證據的關鍵內容。
8、註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
當視聽資料的真實性有爭議時,可能需要司法鑒定。此時應向法院提供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因此應保留原始載體,復制後不得丟失或銷毀。
9.記錄的證據應當完整,未經授權不得編輯或截取。
為保全視聽資料的完整性,編輯截取後的錄音證據通常是無效的。
10,以書面形式向法庭提供錄音證據。
向法庭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成光盤,給對方壹份,要對方認真核實,向法庭提供書面版本,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