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可以把閱卷的內容告訴嫌疑人家屬,但不能泄露庭審秘密。
辯護律師應當認真研究全部案卷,並根據案件需要制作閱卷記錄或者案卷摘要。評分時,應重點關註以下事項:
1等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信息;
2.可能影響對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後果等法定和酌定情節;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有罪的事實和材料;
4、勘驗人、鑒定人、勘驗筆錄制作人的身份、資格或資質;
5.受害人個人信息等基本信息;
6、檢查和審查起訴期間的法律程序和訴訟文書是否合法、完整;
7、確定材料來源、鑒定意見及理由、鑒定機構是否具有鑒定資質等。;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關資料;
9、根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證據之間的矛盾和疑點;
10,是否能證明起訴意見書、起訴書中涉嫌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實;
11,存在非法取證。
1.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律師可以看報紙嗎?
被害人律師可以閱卷,自人民檢察院審查立案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辯護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與其會見或者通信。
被害人律師可以閱卷,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立案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與在押罪犯會見、交流。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2.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嗎?
當然可以。《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第三,律師在偵查階段能做什麽?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以及案件的有關情況。給個意見。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第十四條
辯護律師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委托的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偵查期間辯護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161條
聽取律師意見,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