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將審計定義為: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為。
由此可見,審計的內容可以分為三類:財政收支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財政收支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下級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預算外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財務收支審計是對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以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為例,審計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制定的財務會計方法是否符合《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財務會計法現行的、系統的規定;對企業壹定時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全面的回顧並做出客觀的評價。經濟效益審計是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效益進行監督的行為。審計機關可以對納入審計監督範圍的所有單位和項目的經濟效益進行審計,其中最典型的是對公共資金的使用效率進行審計。目前,我國審計機關主要開展財政收支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隨著我國經濟增長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的逐步轉變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人們越來越重視經濟效益。審計機關在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進行監督的同時,將根據客觀需要逐步開展經濟效益審計。
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必須審計的部門和單位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國家機構;其他應當審計的部門和單位,以及上述部門和單位的有關人員。審計的內容是這些部門和單位的財務收支。接受審計監督的財政收支,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收支和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接受審計監督的財政收支,是指國有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其他資金的收支。財政與財政收支的劃分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在某些方面有重疊或交叉。
根據上述法律依據,審計機關對稅收征管進行審計並不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