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七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NPC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七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NPC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提出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回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第十六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書面向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國務院提出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在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可以書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國務院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提出質詢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