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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壹般動議和問題的正確陳述

法律解析:質詢案是指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向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提出質詢,要求答復的書面文件。質詢的提出和答復必須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進行。(1)查詢案件的主體必須符合法律要求。(2)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問題和內容。(三)質詢案提出後,由大會主席團、主任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書面或者口頭答復受質詢機關。議案又稱提案,是指由國家審議機關(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提出的原議案。如法律案件(通常指“法案”)、預算前案件、內閣不信任案、說服案、國家和地方重大問題議案等。壹般由有權提出議案的機關(如我國各級人大主席團、各級人大常委會、本級人民政府、外國內閣)或具有特定身份的個人(如我國人大代表或其常委會組成人員、外國議員)提出。質詢案是有質詢權的人(如我國各級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以書面形式向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提出質詢,並具有法律強制性,對方給予答復的壹種權力行使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七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NPC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七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NPC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提出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回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第十六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書面向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國務院提出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在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可以書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國務院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提出質詢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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