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壹些法律著作,法律規範通常由三部分組成,即假設、處理和制裁。它們構成法律規範的三個要素。
1,假設
指應用規範的必要條件。每壹種法律規範都只能在壹定的條件下適用,而這種適用這種法律規範的條件叫做假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在這個法律規範中,“任何知道案情的人”是假設的部分。很多情況下,假設的部分沒有寫清楚,這可以從規範的規定中推斷出來。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夫妻有互相繼承財產的權利。”本文沒有明確寫假設部分,但可以推斷夫妻壹方先死亡,有遺產,這是假設。
2.處理
指行為準則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規定了人們應該做什麽,禁止做什麽,允許做什麽。這是法律規範的核心部分,也是規範的主要內容。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5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這是應該做的;第21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有虐待或歧視”,這是條例所禁止的;第10條:“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這是條例允許的。
3.制裁
指關於違反法律規範的法律後果的規定。如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經濟制裁和罰款。法律規範的制裁部分在法律條文中有以下幾種情況:
有些法律明確規定了制裁。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壹些制裁的法律規範,其他法律文件中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2條規定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的制裁。無論制裁部分規定什麽,法律規範壹般都有制裁,因為制裁是保證法律規範實現的強制性措施,是法律規範的壹個標誌。
法律規範的這三個部分密切相關,缺壹不可,否則法律規範的意義也就喪失了。然而,這三個部分可能無法在壹項法律條款中明確規定。有的條文沒有描述假設部分,有的把假設和處理結合起來。特別是刑事法律規範往往將假設與處理結合起來。表面上看,只包含兩個要素:處理和制裁。有些沒有直接規定制裁。所以法律規範和法律規定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