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不被傷害或殺害或被保護不被傷害或殺害的權利,以及獲得維持生命所必需的物質和最低限度健康保護的權利。
它包括以下四項
1.關於人類出生的權利。
2.關於死亡的權利。
3.免受饑餓的權利。
4.反對種族滅絕和集體屠殺的權利。
生命權是人權中最基本的權利。
合法的生命權
生命權是壹項以自然人的生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這裏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的總稱。可見,我國立法將生命權作為壹項獨立的人格權進行保護,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風格。
生命是生物體的活動能力,法律意義上的生命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體賴以生存的基本物質活動能力。生命是不可替代和不可逆的,是人的存在的體現,是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前提和基礎,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事關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是法律的根本任務之壹。體現在民法上,就是確認和維護自然人的生命權,保證生命不被非法剝奪,保證生命在受到威脅時能夠得到積極的維護,以維持人的生命活動的延續,維護公民的最高人身利益。
生命權是自然人的壹項基本人格權。它不僅維護自然人的生命安全,而且成為自然人享有其他人格權的前提和基礎。公民的壹切人格權都是以公民的生存為基礎的。公民的生命權壹旦被侵犯,失去生命,其他人格權也就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