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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和生命權的概念、特征和區別。

什麽是生存權?目前法學界有各種認識,有必要澄清。生存權應該只有壹個含義,即適足生活水準權,是指人們獲得足夠的食物、衣服和住房以維持適足生活水準的權利。將生存權界定為壹項明確、單壹的生活水準權,不僅有利於深化生存權本身的研究,符合國際人權憲章的規定和中國政府人權白皮書的精神,也有利於中國公民生存權的實現。生存權、生命權和社會保障權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生命權:不被傷害或殺害或被保護不被傷害或殺害的權利,以及獲得維持生命所必需的物質和最低限度健康保護的權利。

它包括以下四項

1.關於人類出生的權利。

2.關於死亡的權利。

3.免受饑餓的權利。

4.反對種族滅絕和集體屠殺的權利。

生命權是人權中最基本的權利。

合法的生命權

生命權是壹項以自然人的生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這裏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的總稱。可見,我國立法將生命權作為壹項獨立的人格權進行保護,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風格。

生命是生物體的活動能力,法律意義上的生命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體賴以生存的基本物質活動能力。生命是不可替代和不可逆的,是人的存在的體現,是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前提和基礎,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事關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是法律的根本任務之壹。體現在民法上,就是確認和維護自然人的生命權,保證生命不被非法剝奪,保證生命在受到威脅時能夠得到積極的維護,以維持人的生命活動的延續,維護公民的最高人身利益。

生命權是自然人的壹項基本人格權。它不僅維護自然人的生命安全,而且成為自然人享有其他人格權的前提和基礎。公民的壹切人格權都是以公民的生存為基礎的。公民的生命權壹旦被侵犯,失去生命,其他人格權也就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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