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給;懲罰性賠償是壹種加重賠償原則,其目的不僅在於彌補被告人過去故意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還在於懲罰被告人以防止未來再犯,同時達到懲罰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權行為是基於仔細計算所得大於賠償,也可以給予懲罰性賠償。這種情況下,如果只約定補償性賠償,侵權人只是相當於通過事後賠償來完成手續,而沒有風險。根本原因是當時的賠償制度難以補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失。通過懲罰性賠償制度,在賠償被害人實際物質損失的同時,被害人的精神損失也被物化,給予與物質損失同等的金錢賠償待遇。可見,當初的懲罰性賠償與今天的懲罰性賠償有著明顯的不同。它是不承認精神損失物質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中精神損失的替代賠償,即所謂懲罰性賠償是精神損失的替代。當今社會,懲罰性賠償從含義到適用範圍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壹、所謂懲罰性賠償目前,在將精神損失賠償作為獨立的賠償事由的前提下,將精神損失和物質損失都算作實際損失,並在這種實際損失的基礎上增加壹定數額或比例的懲罰性賠償,可以用公式表示:初始的懲罰性賠償總額=實際的物質損失賠償額,替代的懲罰性賠償(精神損失賠償);現行懲罰性賠償總額=實際賠償物質損失金額、賠償精神損失金額、處罰賠償金額。這種差異在現實中的表現之壹就是美國懲罰性賠償的大幅增加。第二,擴大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比如,壹般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應主要適用於侵權案件,但在美國法中,該制度被廣泛應用於合同糾紛,甚至在很多州主要適用於合同糾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29條* * *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3條* * *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或者第三人請求賠償。賠償後,侵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0條* * *因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發生糾紛的,行為人應當對依法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以及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