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並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第七十九條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對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築工程頒發質量合格證或者驗收合格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該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壞的,有權向責任人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其他相關活動,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築工程,是指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工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與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有關的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築工程,是指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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