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的下列場所應配備臨時應急照明:
1,自備發電機房和變壓器室。
2.水泵房。
3、
沒有自然采光的工作場所和疏散通道。
4、高度超過100m的建築室內疏散通道。
5、
其他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的地方。
工作場所應急照明的照度不應小於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應小於0.5lx。
臨時消防應選用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燈,自備電源連續供電時間不小於60分鐘。
施工現場用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現場供電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和維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範》GB。
50194的相關規定。
2.電氣線路應有相應的絕緣強度和機械強度。禁止使用絕緣老化或絕緣性能喪失的電氣線路,禁止在電氣線路上懸掛物品。損壞和燒毀的插座和插頭應及時更換。
3、
電氣設備應與易燃、易燃易爆危險品和腐蝕性物品保持安全距離。
4、
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應根據危險場所的等級選擇相應的電氣設備。
5.配電屏上的每條電氣線路都應設置漏電保護器和過載保護器。配電盤2m範圍內不得堆放可燃材料,5m範圍內不得設置可能產生較多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的作業區。
6、
易燃材料倉庫不應使用高熱燈,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應使用防爆燈。
7.普通燈具與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於300mm,高熱量燈具與射燈、碘鎢燈等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於500mm。
8、
電氣設備不應過載或帶故障使用。
9、嚴禁改裝工地供電設施。
10、
應定期檢查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和維護。
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堆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不應布置在架空電力線路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