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酒駕在我們的生活中時有發生,因為酒駕導致的事故也很常見。但是很少聽說公職人員酒駕,也很少聽說公職人員酒駕被處罰。酒後駕駛嚴重程度標準。酒駕的嚴重程度標準應根據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造成了實際損害、承認錯誤(罪行)和後悔錯誤(罪行)的態度、是否積極配合調查等因素綜合判斷。其中,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對懲戒的嚴厲程度影響最大,越接近醉駕的犯罪標準(80 mg/100 ml),懲戒越重;血液酒精含量越接近酒後駕駛的犯罪標準(20 mg/100 ml),重量越輕。第壹種情況,陳的血液酒精含量相對較低(30 mg/100 ml)。雖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但由於警察的特殊身份,應當遵守交通法規,可酌情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處分;第二種情況,王的血液酒精含量較高(高達77 mg/ 100 ml),故處罰應較重,至少應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因酒後違法駕駛被暫扣駕駛證、罰款的,黨紀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或者政紀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因酒後駕駛違法行為被依法行政拘留、罰款的,黨紀撤銷其黨內職務,政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已有處分規定,但未規定處分幅度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處分幅度的規定及其最相近的規定。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和相應的處罰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和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監察機關和國務院人事部門制定紀律處分條例。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在行政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受到處分、撤職、開除公職或者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予以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