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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實際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如下:

1,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

(1)是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東;

(二)能夠實際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

(三)通過實際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表決權,可以選舉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

(四)實際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能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1)法定代表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代表企業法人行使職權,履行義務,參與民事活動。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行事。

(3)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理時,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履行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履行。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壹法定代表人制度,壹般認為法人的行政首長是其唯壹的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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