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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1、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對出廠產品進行逐批檢驗;

2.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營養配方食品,應當通過醫療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給消費者。醫療機構和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營養配方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但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關於食品銷售的規定。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規定:

1.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營養配方食品的廣告按照處方藥管理,其他類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廣告按照非處方藥管理;

2、對於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添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選擇性添加劑的嬰幼兒配方食品,不得以選擇性添加劑命名;

3.特殊食品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應當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壹致。銷售特殊食品時,應當查驗食品標簽、說明書的內容是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壹致,不壹致的不得銷售。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註冊或者備案的特殊食品的標簽和說明書。

綜上,第三十六條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對出廠的產品進行逐批檢驗;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營養配方食品,應當通過醫療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給消費者。醫療機構和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營養配方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但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關於食品銷售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對出廠產品進行逐批檢驗。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營養配方食品,應當通過醫療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給消費者。醫療機構和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營養配方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但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關於食品銷售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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