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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廣告詞有什麽要求?

第壹條發布食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食品廣告包括普通食品廣告、保健食品廣告、新資源食品廣告和特殊營養食品廣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適合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新資源食品是指在我國沒有飲食習慣或只有部分地區有飲食習慣,並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新開發、新研制、新引進的物品生產的食品。

特殊營養食品是指通過改變食品中天然營養素的組成和含量比例,適應某些特殊人群營養需求的食品。

第三條食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四條《食品衛生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或者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有關食品衛生規定的食品,不得發布廣告。

第五條廣告主發布食品廣告,應當具備或者提供下列真實、合法、有效的文件:

(壹)營業執照;

(二)衛生許可證;

(三)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和保健食品進口批準證書;

(四)新資源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新資源食品試生產批準文件或者新資源食品衛生審查批準文件;

(五)特殊營養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生產批準文件;

(六)進口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輸出國家(地區)的生產批準證明、口岸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中文標簽;

(七)關於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食品廣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的加工工藝”等絕對化語言或者表述。

第七條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與藥品相混淆的詞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宣傳療效,不得通過宣傳某些成分的功效來明示或者暗示食品的治療作用。

第八條食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期婦女和嬰兒的形象。

第九條食品廣告中不得使用醫療機構和醫生的名稱或者形象。食品廣告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以專家或者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為證明。

第十條保健食品廣告內容應當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和標簽為準,不得隨意擴大。

第十壹條保健食品不得與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藥品進行功效比較。

第十二條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和特殊營養食品的批準文號應當在廣告中同時公布。

第十三條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的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通過宣傳某些成分的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功能。

第十四條普通食品廣告不得宣傳該食品含有新資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營養成分。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廣告法》沒有具體處罰條款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食品廣告管理行政法規內容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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