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二、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1)食品相關產品中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物質限量的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嬰幼兒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
(4)與食品安全和營養相關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的要求。
(5)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六)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七)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8)食品中的所有添加劑都必須詳細列出。
(9)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並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和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下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價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