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是民法中的難題,食品藥品糾紛往往橫跨合同和侵權兩大領域。食品藥品糾紛中的人身損害賠償不僅會導致違約責任,還會導致侵權責任。該案受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壹系列法律法規調整,辦案中遇到的程序和實體問題也比較復雜。比如在程序上,消費者是否需要行政前置程序,消費者是否可以同時起訴生產者和銷售者?
知道假貨買家是否是消費者,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如何分配,消費者協會提起的公益訴訟如何處理等。實質上,不合格的贈品是否可以索賠,消費者在造成人身傷害的前提下是否要求10倍價款的賠償以及是否適用違約之訴,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怎樣的責任,網絡消費中遭受損失的網絡交易平臺如何承擔責任,食品是否合格的認定標準如何掌握,“霸王條款”如何認定等等。下面筆者就食品藥品民事糾紛審判中的十大難點問題逐壹闡述。
壹.案件的受理
在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首先面臨的問題是起訴難。由於食品藥品質量具有專業性,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認為食品藥品是否符合質量標準應以行政機關的鑒定為準。筆者認為,從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
《民事訴訟法》對起訴食品和藥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沒有任何限制。因此,行政前置程序不適用於食品藥品民事糾紛,否則會不當剝奪消費者的訴權。為解決食品藥品領域起訴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1條開篇就明確規定:“消費者就食品藥品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案件當事人
在食品和藥品糾紛中,消費者最關心的是他們可以向誰主張自己的權利。在食品藥品糾紛中,消費者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往往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根據《合同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消費者只能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根據合同法,以食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違反合同為由提起訴訟,那麽原告應該是不合格食品的購買者,被告應該是食品的銷售者。根據《侵權責任法》和《產品質量法》提起訴訟的,原告可以是購買者,也可以是食品藥品的消費者或使用者;被告可以是生產者,也可以是銷售者。為了防止生產者和銷售者推卸責任,消費者可以選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中的壹方起訴,也可以將其列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