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證據不足或者情節明顯輕微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解除刑事拘留,不予立案,並可以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和立案追訴。因為刑事拘留其實是現有的壹種。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處罰,可以認定的,應當備案。
2.行政拘留不屬於犯罪記錄,但行政拘留記錄應在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有。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保存犯罪記錄和檔案的目的
1,以保存案件材料供上級核查備案。
2、為了給案件當事人(包括被處理人和辦案人)在審查案件時做筆錄。
3.為了保證被處理人以後不會違法甚至再次犯罪,作為他以前的經歷,作為處理的參考。
第二十壹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
4.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本條對適用對象做了消極排除,即行政拘留不適用於符合壹定情形的人,以體現人文關懷。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於行政拘留制度的規定就是上述規定,其他的都是針對具體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是否可以適用行政拘留。
我國沒有犯罪記錄消除制度,這些記錄會伴隨當事人壹生。
行政拘留是壹種行政處罰。當地公安機關將保存行政處罰的相關檔案和處罰記錄資料。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拘留是壹種重要且常見的行政處罰類型。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壹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警告和罰款處罰不足以處罰。
因此,法律對其設立、實施條件和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的決定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壹般在10天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天。
行政拘留決定公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人及其親屬按照規定找到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向行政主體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但是,記錄不對任何人開放。司法機關或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報主管機關審批後,方可對外提供記錄,不向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業務。
違法記錄對當事人以後的生活影響不大,而犯罪記錄會對當事人及其子女產生影響。
參考資料:
犯罪記錄-百度百科
行政拘留-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