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壹條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壟斷行為,排除、限制國內市場競爭的,適用本法。
第四條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加強宏觀調控,完善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第五條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力。
第七條國家保護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壟斷的行業的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依法對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及其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監督管理,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公眾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壟斷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