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後,由於雙方協商未果,需要公安交警部門對拖走的車輛收取壹定的拖車費。這是壹種為業主服務的行為,其收費標準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有明確規定。根據魯家費發[1999]264號文件的規定,交通事故拖車費的本質是事故道路清理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如下:小型車輛(2.5噸以下貨車、15座以下客車)在城市道路拖走,每次收費標準為200元,城市道路執行空車2元/公裏、重車5元/公裏的標準,但基價起點為200元。中型車(2.6-7噸貨車,65,438+06-40客車)空車3元/公裏,重車65,438+00元/公裏,但基價300元起步。市區大型車輛(7.1-14噸貨車、41-60座客車)收費標準為400元,高速公路空車4元/公裏、重車15元/公裏,基價350元起。特大型車輛(14.1噸貨車、61座客車)市區400元/次,高速公路4元/公裏空車20元/公裏重車,基價400元起。而三輪機動車和兩輪摩托車在城市道路上每次拖帶分別收取100元和30元,在道路上發生事故拖帶起步價分別為100元和30元。牽引車吊車服務費方面,市區和高速公路吊車按照現場作業費加空駛裏程費收取。8噸車標準是空車5元/公裏,但每輛車收費120元,16噸收費65438元+00元/公裏,每輛車收費200元,25噸收費65438元+05元。40噸按空車20元/公裏執行,每車收取320元,而運屍車不分車型執行6元/公裏標準,每車收取300元,但車到站點前不計算裏程。綜上所述,執法局在拖車時,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實施這項權利。壹般拖車也是需要充電的。所以車主在知道自己的車被拖走後,壹定要去車管所處理壹切,這樣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