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壹旦被發現,即使事後,也會受到相應法律的懲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賣淫嫖娼可以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也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任何在公共場所拉客和招妓的人也將被拘留五天或罰款500元。但如果妓女態度好,認錯態度誠懇,情節不嚴重,警方可以考慮以罰款和批評教育為主,不壹定給予拘留處罰。這種情況,處罰壹般是500元以下的罰款和批評教育。但這需要警方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實施;
1.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參與賣淫活動的當事人予以行政拘留;
2.處罰標準:行政拘留期限壹般在15日以下,但具體情況會根據當事人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影響綜合考慮;
3.態度因素:當事人的態度可能確實是公安機關考慮是否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因素之壹,但不是決定性因素;
4.其他影響:當事人有其他違法行為或者多次嫖娼的,即使態度很好,也可能受到相應法律的處罰;
5.法律程序:即使態度很好,公安機關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調查取證,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綜上所述,雖然嫖娼行為不管事後態度如何都會面臨法律的制裁,但是否采取拘留措施要看案情。警方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態度和案件的嚴重程度,選擇以罰款和教育代替拘留,體現了執法中的靈活性和人性化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