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自動離職怎麽處理?
自動離職是員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強行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行為。部分員工因不允許辭職或要求解除合同未獲同意,擅自離職或違約離職;壹些員工沒有說明原因就離開了;有些人受優待誘惑,擅自“跳槽”等。都屬於自動離職的範圍。
因員工自願離職而產生的糾紛,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員工賠償或支付違約金的,稱為自願離職糾紛。
擅自離崗者,按曠工處理,與《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壹致。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或者在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本人既未要求返回原單位,也未辦理離職手續的,屬於無故曠工行為,曠工時間足以達到規定的除名期限的,可以按除名處理。
自願離職和擅自離職的含義是壹樣的,都是指勞動者不跟用人單位打招呼就隨意離開工作崗位和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往往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往往會追究勞動者的責任。對擅自離職的員工,用人單位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開除處分。按照國家規定,自願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在我國現實條件下,員工沒有人事檔案,可選的工作範圍受到很大限制。他們無法在國際大企業工作,找不到理想的工作,無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宜,無法辦理出國相關手續。員工很心疼。這種人事檔案與員工分離的現象非常多,已經成為壹個社會問題。
我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為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和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兩部分。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之間的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辭職條件、辭職程序和辭職爭議的處理適用勞動法和調整勞動關系的行政法規。目前大部分事業單位員工,如學校的教師、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等,都不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法不適用於這些員工與所在單位的關系,其辭職適用國家相關人事管理規定。
根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提出辭職,並按人事管理權限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單位或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出具離職證明,交接人事檔案。壹般對事業單位人員辭職沒有實質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