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人明知是介紹他詐騙的,屬於詐騙罪,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中間人真的不知道詐騙的事,中間人是不負責的。詐騙案件的從犯犯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在罰金或者罰金的基礎上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並處罰金的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間人合同是這樣寫的:
1,中間人名稱、甲方、乙方及委托事項;
2.履行期限;
3.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違約責任;
5.利潤分配;
6、解決爭議的方式。
最後,甲乙雙方要共同簽字,註明甲乙雙方的電話號碼、居住地址、身份證號碼和合同簽訂時間。甲乙雙方相互確認,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尋找、介紹出資人,甲方同意接受委托,雙方簽訂正式合同並嚴格執行,達到雙方目的。
綜上所述,需要根據具體中間人是否參與詐騙過程來決定中間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