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賣合同中,“先收貨”是通常的交易習慣,而“先收貨後驗貨”的交易習慣可能存在,但壹定是不正常的現象,具有典型的霸王條款性質,違背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為現代民法和經濟法所否定。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合理準確的措施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不通過驗房,購房者的知情權無法得到保障,‘先收房,後驗房’的霸王條款完全剝奪了購房者對所有購房者的知情權。”
開發者可能會認為,因為合同無論是先天還是先驗都是不壹致的,所以在檢驗有效之前會收集合同的規則。為此,合同未規定執行《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五款:“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約定的方式履行”。合同房履行合同的方式只能是“前收後還”。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受讓人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合同法》第壹百五十七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的,買受人應當在指定的檢驗期間內進行檢驗。未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合同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在商檢期間,約定買受人在檢驗期間應當具有的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的。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發現質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期限的,應當通知出賣人。”
標的物不合格,買受人無法確定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是否符合約定,也無法通知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收或者接受標的物。不公平,“無論標的物質量如何,標的物的所有權和風險都轉移給買受人”。
現在很多購房者因為法律知識薄弱,經常被無良開發商忽悠。作為買房的最後也是最重要的階段,購房者需要了解壹些相關的法律知識,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