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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事件案例分析

1.案情陳述:2065 438+00 10 10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姚佳欣從Xi外國語大學長安校區返回安。行駛在西北大學長安校區西墻外時,撞上了前方同方向騎著電動車的張渺。後來,姚佳欣下車查看,發現張渺在地上呻吟。他怕張渺以後找他麻煩。殺人後,被告人姚佳欣駕車逃離現場。車行至翰林路郭楠村門口時,又撞傷兩名行人。之後,交警大隊郭杜中隊暫扣車輛進行處理。2010 10 10月23日,被告人姚佳欣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法醫鑒定,死者張苗系胸部銳器穿刺致大出血死亡。

二、案例分析:

姚佳欣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起初,姚佳欣開車撞了張,造成他受輕傷,這是壹起交通事故。但他在得知被害人受傷後,下車持刀多次刺死被害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分析如下:首先,主觀上是故意,故意的內容是剝奪他人的生命。事故發生後,姚佳欣因害怕受害人在昏迷前寫下自己的車牌號,持刀下了車。這在刑法上叫做犯罪預備。這當然是主觀惡性的,而且是有預謀有計劃的,顯然屬於直接故意殺人。其次,客觀上,藥家鑫非法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最後,在主體方面,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4周歲的自然人可以成為故意殺人罪的主體,而姚佳欣已滿22周歲,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

最後,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件中的問題:

1.自首情節的確定。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屬於自首。自首是指在司法機關尚未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自首。藥家鑫在案發當天(65438+10月21)沒有到公安機關投案,而是在65438年10月23日被父母送到公安機關。但是公訴人會認為是自首,因為自首的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不是必須的,也就是說可能不會從輕處罰。本案中,藥家鑫自首情節成立,但其行為性質惡劣,且已發生死亡後果,故不考慮減輕量刑。

2.激情殺人的否定。首先,激情殺人的定義是:對應於預謀殺人,即沒有殺人的意圖,但在被害人的刺激和挑逗下,失去理智,失去控制,殺害他人。姚佳欣在事故發生後將其抱出車外的行為屬於故意,不能認定為激情犯罪。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法天發微博稱,“我不認為本案中‘激情殺人’的說法構成犯罪。姚嘉欣是典型的殺人犯,毫無疑問是被判有罪的。但在量刑上,旁觀者沒有發言權,是否判死刑應該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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