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收取的介紹費是以介紹工作的名義收取的高額費用,會被認為涉嫌詐騙,是違法的。如果收取勞務介紹費,雙方協商達成壹致,不涉嫌犯罪,除非以收取勞務介紹費為名實施詐騙,涉嫌詐騙。但是,國家工作人員貪汙賄賂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夠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1,提供虛假用工信息;
2.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3.偽造、塗改或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4.扣留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從事專業中介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實、公平、公開的原則。
用人單位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招聘人員時,應當如實向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崗位需求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各界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中介服務的指導和監督,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
綜上,雙方約定收取勞務費不涉嫌犯罪,除非以收取勞務費的名義實施詐騙,詐騙的追訴起點是3000元,大部分地區會高於這個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