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故意殺人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除處罰。
量刑時要擺脫不當的觀念,既不能認為所有殺過的人都要償命,也不能認為所有殺人未遂的人都不應該判死刑。要綜合各種情況,正確評價犯罪的嚴重程度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對犯罪分子給予適當的處罰。
對此,法學家指導案例網收錄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故意殺人典型案例有非常直觀的說明。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10年以上。情節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為錢殺人、通奸、報復正義行為、毀滅犯罪證據、誣陷他人、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
(2)采用火燒、長期冷凍、饑餓、逐步肢解等極端殘忍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親屬、著名政治家、軍事家、名人等。,造成強烈社會震動和惡劣影響的;
(4)造成嚴重後果的殺人,如多人死亡、被害人親屬精神失常等。
2、情節輕微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義憤填膺地殺人,其行為已經到了不可忍受的程度而被私自處決,通常是父母對自己不義的子女進行的。
(2)激情殺人,即在沒有任何意圖的情況下殺人,但在被害人的刺激和戲弄下失去理智,失去控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必須由被害人的嚴重過錯造成,導致行為人情緒強烈波動;二是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壹時失去理智,喪失或削弱了對自己的認識和控制能力;第三,必須在憤怒的心態下當場實施。
(3)委托殺人,是指應被害人的請求,幫助其自願自殺。
(4)幫助他人自殺。
(5)親生母親溺死嬰兒,即出於無力撫養、愛面子等主觀動機,殺死自己的嬰兒。(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主觀動機極其卑劣,則不能作為故意殺人的輕微案件處罰。)
(6)防衛過當。
(7)過度避險(實施緊急避險的,壹般會認為是過度避險,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