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介紹修正案時,郭林茂總結了以下幾點,對應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改;明確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原則和機制;明確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的含義;加強家庭、學校、社會的幹預,加強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幹預。為了矯正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強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責任。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有很多亮點,比如,將原來兩部法律中的再教育方式改為專門的矯正教育。修訂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了特殊學校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他說,在審查、遣送、勞動教養、收容教育相繼取消或廢止後,最後壹次收容教育也退出了歷史舞臺。
值得壹提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當天通過的刑法修正案(XI)降低了刑事責任的法定最低年齡。郭林茂說,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對其他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處罰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給予刑事處罰。主要考慮的是保護教育體系的設計。說到下壹步,成立特殊教育指導委員會,加強特殊學校建設;有關方面應加快制定配套法律法規;多渠道、全方位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執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