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寫的離婚協議也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協議的效力不取決於是手寫的還是打印的,只要表達了雙方的真實意思並由雙方簽字蓋章(手印),即使是手寫的也依然有效。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或當事人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根據規定,離婚協議必須經婚姻登記處登記或人民法院認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書寫要求的規定如下:1,內容上的規範:(1)明確表示雙方自願離婚;(2)協議內容是雙方自願達成的;(3)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有壹致意見。2.正式要求:(1)用A4紙、藍黑墨水筆或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2)提交離婚協議書壹式三份,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字;(3)協議內容應清晰可辨,不得塗改。3.關於法律效力的規定:(1)協議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2)協議內容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3)協議內容不得剝奪或限制壹方的合法權利。4.備案要求:雙方要準備三點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民政局壹份,雙方各壹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