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和受理的相似之處在於,都屬於案件審理的初始階段。無論是提起民事刑事訴訟,還是申請立案偵查,都需要先經過法院受理程序。立案和受理最大的區別在於定義的不同,分為主體、內容和受理時間。立案是指有犯罪事實的案件被行政執法、公安或司法機關認為是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行為,受理是訴訟的開始,是法院決定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進行偵查的行為。兩者接受的題材不同。案件由公安等司法機關立案,受理的是法院。先說驗收的內容。從定義上可以知道,立案是針對有事實表明的涉及犯罪的案件,同時不僅受理刑事案件,也受理普通訴訟案件,如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案件等。從受理時間上看,案件涉及犯罪行為的,先受理,法院受理起訴程序,再將材料和證據提交司法機關調查。不涉及刑事犯罪的,即使提供了材料,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也不予立案,並向申請人退回不予立案通知書。對於刑事案件,我國法律規定有兩個條件,壹是存在犯罪事實,二是需要偵查犯罪,進行刑事處罰。所以,會有壹些特殊情況。如果已經有犯罪事實,但不滿足第二個條件,是無法立案的。即使已經立案,也要撤銷案件。這些特殊情況是法律規定的,包括有犯罪事實,但程度不構成犯罪,被告人已經死亡,有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追訴期限已過。對於民事案件的立案,需要有明確的原告和被告。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或組織,這意味著案件爭議的結果將直接影響原告的權利和義務。其次,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即通過訴訟要達到什麽目的,提起上訴的申請人也需要在能夠受理此類訴訟範圍的法院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司法解釋(四)
第壹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不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壹)經審查認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具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服的,當事人就勞動爭議提起訴訟的,應當受理。
第二條仲裁裁決的種類由仲裁裁決決定。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裁決為終局裁決或者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仲裁裁決經審查認為是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二)仲裁裁決經審查認為是終局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如果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沒有必要舉行聽證的,可以不舉行聽證。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書。壹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