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地管理的原則是什麽?
1.確保其管轄區域內員工、承包商和訪客的安全。
2.制定崗位工作和發展規劃,確保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能夠滿足工作需要。
3.通過危險源辨識和風險管理,實現生產事故無責任運行。
4.通過對員工的安全技能培訓、行為安全評估和安全分析,實現事故零傷害。
5.編寫、審核和簽署安全工作許可證和高風險工作許可證,確保轄區內的各種非常規工作按照相關安全標準進行。
6.對管轄區域的工藝設備進行檢查,及時處理和報告異常情況。
屬地管轄優先原則是指如果兩個國家根據國家管轄原則對同壹經濟實體或行為擁有管轄權,為解決管轄權沖突,應優先考慮屬地管轄權或屬地管理權的原則。
屬地管轄原則是行使國家管轄權的最古老和最基本的國際法原則。然而,在國際實踐中,即使在屬地管轄權的情況下,管轄權的行使也不是絕對的。不適用於依法享有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也不適用於外國在境內的財產和國家行為。屬地管轄權的行使也受到國際法的限制。例如,對外國人行使屬地管轄權時,應尊重國籍國的屬人管轄權;在領海行使管轄權時,不得幹涉外國船舶的內政,允許其無害通過;允許入境的外國軍用飛機、船只可以不受屬地管轄權的限制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