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格原則是指本國刑法適用於本國犯下的任何罪行,無論犯罪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也無論被害人是否為本國國民。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保護原則是指國家對嚴重侵犯本國或本國公民利益的行為和行為人擁有管轄權,無論行為人的國籍和行為發生在何處。
4.普遍性原則是指以保護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為標準。每當發生違反國際條約所規定的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罪行時,不論行為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罪行是在境內還是境外犯下,都應適用本國刑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適用本法。
第十壹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九十條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可以由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報NPC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