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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公司簽訂合同,支付賣方發票是否違法?稅務局有義務要求其開具發票嗎?

根據國務院批準、財政部頒發的《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所以不開發票是違法的。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因此,稅務局有義務對不開具發票的違法行為進行管理。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0元的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壹)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

所以稅務局有權處罰。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舉報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

所以,妳有舉報的權利。

不開發票其實是壹種偷稅漏稅的行為。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第八十壹條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因此,稅務局沒有處理該行為屬於行政不作為,應該受到處罰。

以上是行政責任。如果妳因為沒有拿到發票而損失了稅收,妳可以要求賠償。理由是:開發票是法定義務,也是合同的附隨義務。不開發票是違法行為,也是違約行為,而這種違法行為(違約)造成了妳的損失,妳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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