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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唐律十惡

1.從“十大重罪”到“十大惡行”。所謂“十惡”,是隋唐法律規定的嚴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最嚴重的罪行,源於《北齊律》“十大罪”。隋的《律》在“十重罪”得失的基礎上,又確定了十惡制度。唐律繼承了這壹制度,將“十惡”列入《名法》。略論《唐律》名例曰:“五刑中,十惡尤重,失名失教毀冠,特題以明。”

2.《唐律》中十惡的具體內容:

(1)謀反:指密謀反對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2)謀大謀反:指密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墓和宮殿的行為;

(3)謀反:指背叛國家,投奔敵國;

(4)邪惡叛亂: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和其他受尊敬的親屬的行為;

(5)沒門:指非死罪中殺死3人並肢解人的行為;

(6)不敬:是指盜竊皇帝的祭品或禦用物品、偽造或盜竊皇帝印章、誤配禦用藥物、誤違反禁食令、批評皇帝和無官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

(7)孝順: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其同意私自開設門戶,分割財產,對祖父母、父母缺乏贍養,對父母守孝等不孝行為;

(8)不壹致:指謀殺或出售五衣(麻)以內的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的行為超過立功;

(9)不義:指殺資方老板,師夫喪而違禮的行為;

(10)內亂:指親戚小有成就或以上的亂倫行為。

《唐律》中“十惡”制度規定的罪行大致可分為兩類:壹類是侵犯皇權特權罪;壹種是違反道德準則的犯罪。唐朝的法律將這些罪行置於著名法規的首位,並在具體條款中規定了對這些罪行的最嚴厲的處罰。而且《唐律》規定,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條建議等規定,往往得到寬恕,這就是“十惡不赦”之說的由來。這些特殊規定充分反映了唐朝的本質和重點,即維護皇權、特權和傳統的倫理原則和倫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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