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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是什麽?

稅收法律責任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稅收法律規範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稅收法律責任按其性質和形式可分為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根據法律責任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壹)納稅人違反稅法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1.納稅人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及其法律責任

2.逃稅及其法律責任

3.欠稅及其法律責任

4.抗稅及其法律責任

5.騙取出口退稅及其法律責任

此外,我國新刑法還規定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其他發票罪,以及上述犯罪的刑事責任。

(二)扣繳義務人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具體包括:

1.扣繳義務人未設置、保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稅務賬簿,或者未保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

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3.扣繳義務人采取偷稅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其代扣、代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除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可以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5.扣繳義務人未征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並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未繳稅款50%至3倍的罰款。

6.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100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至5萬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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