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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服務稅務師法律高頻考試中心:行政許可撤銷與註銷系統

在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考試中的行政許可法部分,行政許可的撤銷與註銷制度是常見的考點,考生應掌握撤銷與註銷的區別、涉及的主要情形等。

行政許可的撤銷

(1)可以撤銷。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 .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二)應當撤銷。

1.被許可人以欺騙或者賄賂手段取得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不予撤銷,無論是“可撤銷”還是“應當撤銷”,當撤銷許可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時,不予撤銷。

(4)後果

1.被撤銷的行政許可自設立時起無效。

2.因行政許可被撤銷,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被許可人基於欺詐或者賄賂取得的行政許可被撤銷的,其利益不受保護。

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情形。

1.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長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

4.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被依法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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