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撤銷
(1)可以撤銷。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 .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二)應當撤銷。
1.被許可人以欺騙或者賄賂手段取得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不予撤銷,無論是“可撤銷”還是“應當撤銷”,當撤銷許可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時,不予撤銷。
(4)後果
1.被撤銷的行政許可自設立時起無效。
2.因行政許可被撤銷,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被許可人基於欺詐或者賄賂取得的行政許可被撤銷的,其利益不受保護。
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情形。
1.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長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
4.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被依法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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