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從廣義上講,所謂現代企業制度是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運行的企業制度,即所有作為現代市場經濟載體的企業都是現代企業,包括公司、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等。以公司為基本形式,公司是大中型企業的法律形式,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是小型企業的法律形式。
狹義的企業法,現代企業制度是古典企業制度的對稱(即早期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而且是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產生的企業形態。是以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為代表的現代公司制度,自上世紀末開始在發達市場經濟中逐步發展起來,在當代世界發達市場經濟中占主導地位。
鑒於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引入,以及現代公司制度是17世紀以來的壹種新的企業形式,及其在現代企業制度中的地位,京邦對公司制度做了重點介紹。
雖然現代企業制度最初建立於19世紀中期,但其起源卻是在17世紀初期,其間經歷了200多年的演變和發展。值得註意的是,與古典企業制度的發展不同,現代企業制度或公司企業制度的興起和發展不僅僅是在羅馬-德國法國家,而是壹種世界性的活動。那些英美法系國家,如英國和美國,也制定了各種公司法來引導中國迅速興起的設立公司的熱潮。
公司立法起源於英國、荷蘭、北歐等海外貿易發達的國家。17世紀初,這些國家紛紛成立殖民公司。所謂殖民公司,就是由政府或國王特許,取得在特定海外地區從事貿易的專屬權利,並代表其選擇部分國內政府權力的貿易組織(如英國東印度公司)。殖民地公司有兩種,壹種是行會性質的股份公司,壹種是股份公司。
壹般認為,股份公司是現代股份公司的直接前身。股份公司雖然叫公司,但實際上只相當於貿易保護協會。它沒有自己的資本,公司中的參與者繳納壹定的入場費,但仍以自己的名義經營,經營風險由參與者承擔。股份公司以公司參與者投入的資本作為同壹資本。公司有統壹的管理機構——董事會,股份可以自由轉讓。股東根據所持股份分享利潤和虧損。比如英國、荷蘭、法國、葡萄牙、丹麥等國建立的東印度公司,所以股份公司就是股份公司的前身。
但股份公司不是股份公司,而是合夥企業與股份公司之間的紐帶,與後來的股份公司不同。首先,股份公司不像股份公司那樣是成文法的產物,而是股東協議的產物;其次,股份公司股東以個人名義擁有公司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再次,在訴訟關系中,所有股東既是原告,也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