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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會想到什麽?

現代社會提到法律,人們首先想到的是它的工具性:我們為什麽需要法律?因為有用。它可以解決糾紛,保障社會安全,懲惡揚善,等等。

但是,如果只從有用的層面來理解法律,人們對我有用就遵守,對我沒用就反對,這樣社會的法律基礎就不牢固。從更深層次來看,我們遵守法律,不僅僅是因為它對我們有用,而是因為我們相信它是正義和公平的象征:壹個五歲的孩子沒學過法律,但他也會說:這個玩具是我的!這說明他具有朦朧的物權意識;他說別人打我,我就打他,說明他有侵權法甚至刑法的概念;他說:妳答應過我的!這說明他有類似合同法的意識。而所有這些想法,都是壹個從未接觸過法律的五歲孩子的自然想法。這種觀念意識是法律的精神實質。

真正的法律只有被人們發自內心地相信,才能贏得普遍遵守。要想讓法律成為壹個社會普遍遵守的信仰,必須有前提條件:第壹,制定的法律本身就是優秀的法律;第二,已經制定的法律被廣泛遵守。如果法律本身就是惡法,就沒辦法要求人們相信。比如納粹德國和法西斯主義的“法律”要求種族滅絕,這是完全違背人類最基本的道德和人性的惡法。沒有壹個有良知的人會實施如此邪惡的法律。同樣,如果壹部法律不能在人們的心理和情感上得到普遍認同,那麽即使它具有國家強制力,也很難融進他們的血液和靈魂,成為壹種信仰。作為壹種制度安排,法律只有被運用和實踐,才能真正從“紙面上的法律”變成“生活中的法律”。如果社會上有法不依、有罪不罰的事件普遍存在,權錢交易、司法腐敗盛行,如何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尤其是當當權者淩駕於法律之上,踐踏法律尊嚴的時候,普通人再也不會對法律產生敬畏之心。國外壹位著名法學家說過,幾個違法行為的危害性還不如壹個不公正的判決,因為違法行為只是汙染了水,而不公正的判決汙染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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